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建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70號上 訴 人 億炬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姿斐被 上訴人 桃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裕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材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 月17日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6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裁判案由:給付材料款
裁判日期:201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