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98號上訴人 即 奇茂工程實業有限公司被 告法定代理人 夏之蘊被上訴人即 展良企業有限公司原 告法定代理人 林孝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5,925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