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抗字第64號抗 告 人 呂綉英
黃水花王呂房劉李燕春李進龍劉守方孫洪濱陳萼華曾陳喜代楊雪蘭張京華王藹如曾邱貞美張李秀麗郭長齡魏桂香相 對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王振華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所為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44號認證事件,聲明異議,對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本院101 年聲字第15號所為駁回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院所屬公證人王振華所認證如附表所示「高雄縣『莒光三村』原眷戶改(遷)建申請書」(下稱系爭申請書)中,編號1 至44號系爭申請書本人之姓名欄均由電腦事先列印,申請人姓名欄之簽名部分,亦以電腦列印申請人之姓名,並加蓋申請人之印章,則系爭申請書是否由申請人本人當面於公證人蓋印或請求認證,容有疑義,公證人對此部分無任何記明,違反公證法第101 條第1 項、第5 項之規定。又如附表所示編號3 、8 、10、17、18、20、21、24、26、29、36、40、45、46號系爭申請書之筆跡與連署名冊上筆跡不一致,顯見未經當事人親自於申請書文末簽名之系爭申請書,真實性確有疑慮。末按系爭申請書均未依公證法第106 條第2 項記載請求人性別、出生地及職業,認證程序即存有瑕疵,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請求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務有違法或不當者,得提出異議」、「法院認異議為有理由時,應以裁定命公證人為適當之處置;認異議為無理由時,應駁回之。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十日內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關於抗告之規定」、「公證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公證法第16條第1 項、第17條第1 項、第3 項、第4 項、第2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按「公證人認證私文書,應使當事人當面於私文書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並於認證書內記明其事由」,公證法第
1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民法第3 條第1 項、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抗告人固主張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44號系爭申請書本人欄均由電腦事先列印,申請書末姓名欄之簽名部分,亦以電腦列印,並加蓋申請人之印章,且如附表所示編號3 、8 、10、17、18、20、21、24、26、29、
36 、40 、45、46號系爭申請書所載筆跡與連署名冊所載筆跡不一致,故就系爭申請書是否由申請人本人當面於公證人蓋印或請求認證容有疑義云云。惟經本院核閱原聲字卷附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44號系爭申請書及認證請求書之結果,其中關於「本人意願欄」部分,均經請求人簽名其上,並於系爭申請書之末申請人部分蓋有印章,且請求人或代理人亦均於認證請求書上簽名蓋章,客觀上應可推認附表所示系爭申請書之請求人,應均係於公證人面前請求認證,並已符合公證法第101 條第1 項所要求應由請求人於私文書上簽名之要件,而無不符之處。況抗告人所指連署名冊並非確認必由當事人親自作成之文書,且其製作程序及場合均屬未明,與系爭申請書為不同基準之書類,自難以其相比較之結果,遽以認定系爭申請書非請求人所親簽,故抗告人此部分主張,自不足採。
(二)另抗告人主張就附表所示編號1 至44號系爭申請書均未記載請求人性別、出生地及職業,該認證程序存有瑕疵云云。按「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認證者,其認證書並應記載第八十一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所定之事項」、「公證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請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公證法第105 條第2 項、第81條第3 款固分別定有明文。惟公證人作成認證書,應令請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證明其實係本人,公證法第73條、第107 條亦分別訂有明文,又公證人認證私證書,僅係由當事人承認其簽名或蓋章,請求人只要提出有關證件,證明其身分相符,即應予認證(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抗字第2766號裁定參照)。由此觀之,可知公證法第81條第3 款中關於性別、出生地、職業之記載應僅係為特定人別,而屬相對記載事項。然本件附表所示系爭申請書之請求人,客觀上可推認均係於公證人面前請求認證已如前述,則公證人於請求人當場提出國民身分證以供證明身分時,即可知悉請求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而得特定人別不致誤認,縱未於認證書上記載請求人性別、出生地及職業,亦無礙認證書之效力。況請求人職業有其變動性,於特定人別亦非屬重要依據。故抗告人此部分主張,亦不足採。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公證法第17條第4 項、第21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44條第1 項、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吳芝瑛法 官 何悅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馥如附表┌──┬─────┬────┬─────┬──────────┐│編號│認證書字號│請 求 人│原 出 處│ 爭執之認證文件內容 │├──┼─────┼────┼─────┼──────────┤│1 │98年度雄院│陳清雲 │聲字卷第15│1.申請書末姓名欄以電││ │民認華字第│ │頁、第71頁│ 腦列印後蓋章,惟本││ │002303號 │ │ │ 人意願欄有親筆簽名││ │ │ │ │2.申請書未記載請求人││ │ │ │ │ 性別、出生地及職業│├──┼─────┼────┼─────┼──────────┤│2 │98年度雄院│劉興治 │聲字卷第16│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72頁│ ││ │002384號 │ │ │ │├──┼─────┼────┼─────┼──────────┤│3 │98年度雄院│劉呂秀枝│聲字卷第17│1、2項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73頁│3.申請書與連署名冊筆││ │002430號 │ │ │ 跡不一致 │├──┼─────┼────┼─────┼──────────┤│4 │98年度雄院│邢胡湘英│聲字卷第18│1.申請書末姓名欄以電││ │民認華字第│ │頁、第74頁│ 腦列印後蓋章,惟本││ │002327號 │ │ │ 人意願欄有親筆簽名││ │ │ │ │2.申請書未記載請求人││ │ │ │ │ 性別、出生地及職業│├──┼─────┼────┼─────┼──────────┤│5 │98年度雄院│盧吉才 │聲字卷第19│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75頁│ ││ │002362號 │ │ │ │├──┼─────┼────┼─────┼──────────┤│6 │98年度雄院│駱明智 │聲字卷第20│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76頁│ ││ │002748號 │ │ │ │├──┼─────┼────┼─────┼──────────┤│7 │98年度雄院│何林秀子│聲字卷第21│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77頁│ ││ │002749號 │ │ │ │├──┼─────┼────┼─────┼──────────┤│8 │98年度雄院│吳朱玉鳳│聲字卷第22│1、2項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78頁│3.申請書與連署名冊筆││ │002595號 │ │ │ 跡不一致 │├──┼─────┼────┼─────┼──────────┤│9 │98年度雄院│王守身 │聲字卷第23│1.申請書末姓名欄以電││ │民認華字第│ │頁、第79頁│ 腦列印後蓋章,惟本││ │002333號 │ │ │ 人意願欄有親筆簽名││ │ │ │ │2.申請書未記載請求人││ │ │ │ │ 性別、出生地及職業│├──┼─────┼────┼─────┼──────────┤│10 │98年度雄院│項萬華 │聲字卷第24│1、2項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80頁│3.申請書與連署名冊筆││ │002392號 │ │ │ 跡不一致 │├──┼─────┼────┼─────┼──────────┤│11 │98年度雄院│謝夏琳 │聲字卷第25│1.申請書末姓名欄以電││ │民認華字第│ │頁、第81頁│ 腦列印後蓋章,惟本││ │002314號 │ │ │ 人意願欄有親筆簽名││ │ │ │ │2.申請書未記載請求人││ │ │ │ │ 性別、出生地及職業│├──┼─────┼────┼─────┼──────────┤│12 │98年度雄院│武蕭秀琴│聲字卷第26│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82頁│ ││ │002341號 │ │ │ │├──┼─────┼────┼─────┼──────────┤│13 │98年度雄院│黃慶光 │聲字卷第27│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83頁│ ││ │002322號 │ │ │ │├──┼─────┼────┼─────┼──────────┤│14 │98年度雄院│羅周蓉仙│聲字卷第28│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84頁│ ││ │002374號 │ │ │ │├──┼─────┼────┼─────┼──────────┤│15 │98年度雄院│姚其清 │聲字卷第29│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85頁│ ││ │002375號 │ │ │ │├──┼─────┼────┼─────┼──────────┤│16 │98年度雄院│蕭聖模 │聲字卷第30│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86頁│ ││ │002315號 │ │ │ │├──┼─────┼────┼─────┼──────────┤│17 │98年度雄院│林金玉 │聲字卷第31│1、2項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87頁│3.申請書與連署名冊筆││ │002524號 │ │ │ 跡不一致 │├──┼─────┼────┼─────┼──────────┤│18 │98年度雄院│陳德強 │聲字卷第32│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88頁│ ││ │002377號 │ │ │ │├──┼─────┼────┼─────┼──────────┤│19 │98年度雄院│李作 │聲字卷第33│1.申請書末姓名欄以電││ │民認華字第│ │頁、第89頁│ 腦列印後蓋章,惟本││ │002304號 │ │ │ 人意願欄有親筆簽名││ │ │ │ │2.申請書未記載請求人││ │ │ │ │ 性別、出生地及職業│├──┼─────┼────┼─────┼──────────┤│20 │98年度雄院│侯緯星 │聲字卷第34│1、2項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90頁│3.申請書與連署名冊筆││ │002756號 │ │ │ 跡不一致 │├──┼─────┼────┼─────┼──────────┤│21 │98年度雄院│李承山 │聲字卷第35│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91頁│ ││ │002310號 │ │ │ │├──┼─────┼────┼─────┼──────────┤│22 │98年度雄院│蕭筧民 │聲字卷第36│1.申請書末姓名欄以電││ │民認華字第│ │頁、第92頁│ 腦列印後蓋章,惟本││ │002294號 │ │ │ 人意願欄有親筆簽名││ │ │ │ │2.申請書未記載請求人││ │ │ │ │ 性別、出生地及職業│├──┼─────┼────┼─────┼──────────┤│23 │98年度雄院│王辛志貞│聲字卷第37│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93頁│ ││ │002396號 │ │ │ │├──┼─────┼────┼─────┼──────────┤│24 │98年度雄院│唐爾錦 │聲字卷第38│1、2項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94頁│3.申請書與連署名冊筆││ │002584號 │ │ │ 跡不一致 │├──┼─────┼────┼─────┼──────────┤│25 │98年度雄院│邱學湖 │聲字卷第39│1.申請書末姓名欄以電││ │民認華字第│ │頁、第95頁│ 腦列印後蓋章,惟本││ │002308號 │ │ │ 人意願欄有親筆簽名││ │ │ │ │2.申請書未記載請求人││ │ │ │ │ 性別、出生地及職業│├──┼─────┼────┼─────┼──────────┤│26 │98年度雄院│姚耿英 │聲字卷第40│1、2項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96頁│3.申請書與連署名冊筆││ │002329號 │ │ │ 跡不一致 │├──┼─────┼────┼─────┼──────────┤│27 │98年度雄院│賈作模 │聲字卷第41│1.申請書末姓名欄以電││ │民認華字第│ │頁、第97頁│ 腦列印後蓋章,惟本││ │002480號 │ │ │ 人意願欄有親筆簽名││ │ │ │ │2.申請書未記載請求人││ │ │ │ │ 性別、出生地及職業│├──┼─────┼────┼─────┼──────────┤│28 │98年度雄院│黃慧君 │聲字卷第42│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98頁│ ││ │002382號 │ │ │ │├──┼─────┼────┼─────┼──────────┤│29 │98年度雄院│張福安 │聲字卷第43│1、2項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99頁│3.申請書與連署名冊筆││ │002363號 │ │ │ 跡不一致 │├──┼─────┼────┼─────┼──────────┤│30 │98年度雄院│田翁桂悅│聲字卷第44│1.申請書末姓名欄以電││ │民認華字第│ │頁、第100 │ 腦列印後蓋章,惟本││ │002325號 │ │頁 │ 人意願欄有親筆簽名││ │ │ │ │2.申請書未記載請求人││ │ │ │ │ 性別、出生地及職業│├──┼─────┼────┼─────┼──────────┤│31 │98年度雄院│王翁金蘭│聲字卷第45│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101 │ ││ │002326號 │ │頁 │ │├──┼─────┼────┼─────┼──────────┤│32 │98年度雄院│許黃少真│聲字卷第46│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102 │ ││ │002330號 │ │頁 │ │├──┼─────┼────┼─────┼──────────┤│33 │98年度雄院│王海生 │聲字卷第47│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103 │ ││ │002316號 │ │頁 │ │├──┼─────┼────┼─────┼──────────┤│34 │98年度雄院│殷台安 │聲字卷第48│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104 │ ││ │003119號 │ │頁 │ │├──┼─────┼────┼─────┼──────────┤│35 │98年度雄院│林美枝 │聲字卷第49│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105 │ ││ │003106號 │ │頁 │ │├──┼─────┼────┼─────┼──────────┤│36 │98年度雄院│張德浩 │聲字卷第50│1、2項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106 │3.申請書與連署名冊筆││ │002389號 │ │頁 │ 跡不一致 │├──┼─────┼────┼─────┼──────────┤│37 │98年度雄院│梁鎮歐 │聲字卷第51│1.申請書末姓名欄以電││ │民認華字第│ │頁、第107 │ 腦列印後蓋章,惟本││ │002373號 │ │頁 │ 人意願欄有親筆簽名││ │ │ │ │2.申請書未記載請求人││ │ │ │ │ 性別、出生地及職業│├──┼─────┼────┼─────┼──────────┤│38 │98年度雄院│陳奮蜚 │聲字卷第52│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108 │ ││ │002324號 │ │頁 │ │├──┼─────┼────┼─────┼──────────┤│39 │98年度雄院│南登岳 │聲字卷第53│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109 │ ││ │002391號 │ │頁 │ │├──┼─────┼────┼─────┼──────────┤│40 │98年度雄院│鄭倫 │聲字卷第54│1、2項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110 │3.申請書與連署名冊筆││ │002523號 │ │頁 │ 跡不一致 │├──┼─────┼────┼─────┼──────────┤│41 │98年度雄院│王成安 │聲字卷第55│1.申請書末姓名欄以電││ │民認華字第│ │頁、第111 │ 腦列印後蓋章,惟本││ │002328號 │ │頁 │ 人意願欄有親筆簽名││ │ │ │ │2.申請書未記載請求人││ │ │ │ │ 性別、出生地及職業│├──┼─────┼────┼─────┼──────────┤│42 │98年度雄院│梅武揚 │聲字卷第56│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112 │ ││ │002323號 │ │頁 │ │├──┼─────┼────┼─────┼──────────┤│43 │98年度雄院│喬詹梅 │聲字卷第57│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113 │ ││ │002313 號 │ │頁 │ │├──┼─────┼────┼─────┼──────────┤│44 │98年度雄院│李廣明 │聲字卷第58│同上 ││ │民認華字第│ │頁、第114 │ ││ │002309號 │ │頁 │ │├──┼─────┼────┼─────┼──────────┤│45 │ │聶再發 │原聲明異議│申請書與連署名冊筆 ││ │ │ │中並未提出│跡不一致 │├──┼─────┼────┼─────┼──────────┤│46 │ │趙振輝 │原聲明異議│申請書與連署名冊筆 ││ │ │ │中並未提出│跡不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