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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法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10號聲 請 人 劉振忠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天主教會高雄教區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天主教會高雄教區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天主教會高雄教區(下稱高雄教區)之捐助章程,關於捐助目的及組織規範之規定不完全,故增列並修訂部分條文,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原應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惟因財團係他律法人,並無意思機關,法律乃賦予法院一定之補充處分權,此項補充處分權,自應以原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相違。

三、經查,聲請人為高雄教區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是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本院聲請為組織章程、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本件修改捐助章程之程序,係依據原捐助章程之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等情,亦據其提出董事會會議記錄、原捐助章程等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條文,係關於高雄教區設立目的及組織規範之規定,核屬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是其聲請補充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