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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法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24號聲 請 人 劉啟安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端心智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國端心智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端心智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9年8 月22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89年8 月2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12冊、第85頁、第659 號),為利未來基金會推展各項會務工作,經董事會於101 年8 月25日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表所示,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原應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惟因財團係他律法人,並無意思機關,法律乃賦予法院一定之補充處分權,此項補充處分權,自應以原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且不得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相違。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國端心智文教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是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本院聲請為組織章程、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本件修改組織章程、捐助章程之程序,係依據原組織章程、捐助章程之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等情,亦據其提出董事會會議記錄、原組織章程及捐助章程等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組織章程及捐助章程條文,係董事之組成人數,核屬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是其聲請補充變更組織章程及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靖媛附表:

財團法人國端心智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項目 │ 修正條文 │ 原 條 文 │ 說 明 │├───┼─────────┼─────────┼──────┤│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十三人│本會董事會由九人組│為利於未來基││ │組成。 │成。 │金會推展各項││ │ │ │會務工作 │└───┴─────────┴─────────┴──────┘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12-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