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29號聲 請 人 孫得功關 係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中國基督教長老會青島村教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中國基督教長老會青島村教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財團法人高雄市中國基督教長老會青島村教會捐助章程第七條、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高雄市中國基督教長老會青島村教會於民國59年12月7 日報經改制前高雄縣政府核備設立許可,並經本院於60年7 月2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財團法人財團法人高雄市中國基督教長老會青島村教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議決議修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計3 條,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處分等語,並聲明:請求准予財團法人高雄市中國基督教長老會青島村教會捐助章程變更如附件,將董事人數變更為5 人,另會計年度變更與政府會計年度相同。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中國基督教長老會青島村教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是其以董事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業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7 、13、14條,並據其提出董事會會議記錄、教會會員大會紀錄、修正條文對照表等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條文,係關於董事之選任、會計年度期間等,核屬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