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法字第30號聲 請 人 李鎮堃聲 請 人 李錦中聲 請 人 徐黃琇娥聲 請 人 周學智聲 請 人 周錫忠聲 請 人 盧美宜聲 請 人 陳伯亮前列七人共同關 係 人 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高雄靈糧堂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高雄靈糧堂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高雄靈糧堂捐助章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高雄靈糧堂捐助章程於民國 96 年 11 月 29 日作過第二次修訂,距今已近 5 年餘,為考量會務日益擴張,並修正章程內錯別字及涵蓋內容不適延之處,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共計 12 條,爰依民法第 62 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處分等語,並聲明:請求准予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高雄靈糧堂捐助章程變更如附件所示。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高雄靈糧堂之現任董事長及董事,此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是其等以董事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業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第 2、3、4、6、7、8、9、11、12、14、16、18 條,並據其提出董事會會議記錄、高雄市左營區公所 101 年 8 月 3 日高市左區民字第 10131360800 號備查回函、修正條文對照表等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之捐助章程條文,係關於組織宗旨、目的事業範圍、董事之選任及繼任方式、董事會決議方式、資產及經濟來源、解散後財產處分方式等,核屬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方法之修正,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