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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71號聲 請 人 黃春花代 理 人 王金池相 對 人 蕭天賜當事人間請求裁判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已經大陸地區法院判決離婚,聲請裁判認可,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6 項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 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裁判案由:裁判認可
裁判日期:2012-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