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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4號聲 請 人 方霞訴訟代理人 方奈化子相 對 人 司界英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原係夫妻關係,並經福建省龍岩市新羅區人民法院(2009)龍新民初字第2504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聲請人爰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認可上開離婚判決,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6 項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 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判決
裁判日期:2012-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