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1號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代 理 人 盧姿伶相 對 人 黃如鶯(即黃照雄之.當事人間聲請撤銷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黃如鶯為被繼承人黃照雄之限定繼承人,其意圖詐害聲請人即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聲請撤銷其限定繼承,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6 項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 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