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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42號聲 請 人 王玉珍代 理 人 洪仁杰律師相 對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華玉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民國101 年10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第二行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林明裕、住同上」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之聲請狀,誤載聲請人王玉珍有法定代理人林明裕,惟事實上聲請人王玉珍並無法定代理人,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經查,聲請人之聲請狀就聲請人王玉珍之法定代理人林明裕部份,既為誤載,且王玉珍已成年自無法定代理人可言,是堪認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田育菁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