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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9號聲 請 人 陳孟軒即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就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205 號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酌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執行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職務期間之報酬,酌定為每月新台幣陸萬元,未滿一個月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法院得按代行事務性質、繁簡、法人財務狀況及其他情形,命法人酌給第

1 項臨時董事相當報酬,其數額由法院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意見後定之,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 項及第

3 項亦分別規定甚明。是公司法、非訟事件法雖未就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報酬給付加以規定,惟因法人臨時董事與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產生,均為董事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由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而選任,以代行董事之職權,其本質相同,故就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報酬之給付,應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3 項規定而酌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8年8 月11日經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205 號選任為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惠勝公司)臨時管理人,以處理召集股東會等事宜,惟因惠勝公司前任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經理、會計師等均未將公司財務報表移交聲請人,經聲請人四處蒐集資料,期間多名債權人持各項憑證,陸續向法院提起訴訟,當時惠勝公司之資產全數遭法院查封,無從處分,聲請人為維護公司全體股東及其他債權人之利益,親自出庭,並委任專業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聲請閱覽卷宗、證物,如受不利益判決,更為公司股東、債權人之共同利益,恪盡臨時管理人之職責,分別提起上訴、抗告,自費參與如附表所示活動,因此支出必要費用,然非訟事件法等相關法律就臨時管理人支出必要費用之償還部分,漏未規定,則臨時管理人為公司之利益所支出必要費用,例如訴訟費用、律師費及事務費,勢將無優先受償之虞,若聲請人支出上開必要費用,未經法院納入考量酌定報酬,因欠缺執行名義,日後求償將落空,聲請人縱然另訴主張惠勝公司依民法委任關係償還上開必要費用,然聲請人於該事件為原告,惠勝公司為被告,利害相反,必再另行選任第三人為臨時管理人,縱然聲請人因此取得執行名義,仍因列為普通債權而無從分配,求償無門,故應將臨時管理人支出必要費用包含在酌定報酬之內,以保障臨時管理人之權益,為此聲請酌定本件臨時管理人之報酬為執行職務期間每月30萬元,未滿一個月者,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98年8 月11日,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20

5 號裁定選任為惠勝公司監察人之聲請人為臨時管理人,嗣處理召集股東會等事宜期間,適逢多名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由聲請人擔任法定代理人,代理公司進行如附表所示職務內容等情,有上開裁定及如附表「聲請人提出之證據暨出處」欄所示各項書證可考,堪以採信,復經本院函詢上開選任臨時管理人案件之聲請人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之意見,經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以101 年11月15日函覆表示無意見等語,有該所財高國稅岡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1 紙可考(見本院卷第106 頁),是揆諸前揭法條意旨之說明,聲請人聲請酌定報酬,要非無據。聲請人雖主張其依民法委任關係固得向惠勝公司請求返還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然因僅能列為普通債權,日後將求償無門,故應包含在酌定之報酬內,以保障臨時管理人之權益云云(見本院卷第17頁),民法委任關係於現行立法制度下僅屬普通債權,非屬優先債權,亦難謂有何立法漏洞,又聲請人既得另向惠勝公司請求償還,如許將支出費用作為報酬一部加以酌定,兩者債權不無重疊之虞,是聲請人此項主張尚難憑採。爰審酌聲請人曾任惠勝公司之監察人,對公司內部狀況與相關法令熟稔,擔任惠勝公司臨時管理人以來,積極代理公司所為如附表所示職務行為甚繁,所花費之心力匪微,且擔任臨時管理人期間,如附表所示公司各項事務繁雜,聲請人之責任及負擔不可謂不重,惟相較於正常營運時期之公司業務量及經營模式,聲請人擔任臨時管理人期間所需處理事務型態相對單純等一切情狀,酌定聲請人自任惠勝公司臨時管理人起,迄解除臨時管理人職務之日止,每月可得支領之報酬為6 萬元,未滿1 個月者,則依實際日數比例計算之,爰依前引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上一附表:

┌──┬─────────────┬─────────────┐│編號│職務內容 │聲請人提出之證據暨出處 │├──┼─────────────┼─────────────┤│ 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99年4 月6 日庭期報到單、庭││ │字第2834號(直股)塗銷抵押│期通知書(聲證4 號,P.23、││ │權設定登記事件 │24) │├──┼─────────────┼─────────────┤│ 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 ││ │第1668號(易股)塗銷抵押權│ ││ │設定登記事件 │ │├──┼─────────────┼─────────────┤│ 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99年9 月7 日庭期通知書、99││ │第1006號(義股)塗銷抵押權│年12月30日高雄地院99年度訴││ │設定登記事件。判決後並提起│字第1006號判決書(聲證5 號││ │上訴 │,P.25、26) │├──┼─────────────┼─────────────┤│ 四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 年│100 年5 月5 日雄分院金民荒││ │度上易字第117 號(荒股)塗│100 上易117 字第07658 號通││ │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 │知(聲證6 號,P.27) │├──┼─────────────┼─────────────┤│ 五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 ││ │聲字第398 號聲請訴訟救助事│ ││ │件 │ │├──┼─────────────┼─────────────┤│ 六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聲字第91│100 年1 月21日駁回聲請裁定││ │號訴訟救助抗告事件 │(聲證7號,P.28) │├──┼─────────────┼─────────────┤│ 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99年4 月22日減價拍賣通知、││ │字第23446 號(修股)清償債│99年8 月6 日執行命令、98年││ │務強制執行事件 │11月5 日聲明異議狀(聲證8 ││ │ │號,P.29、30、31) │├──┼─────────────┼─────────────┤│ 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98年10月26日98年度司促字第││ │字第53630 號(松股)支付命│53630 號支付命令(聲證9號 ││ │令事件 │,P.32) │├──┼─────────────┼─────────────┤│ 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99年3 月23日庭期通知書(聲││ │字第111 號(陽股)返還不當│證10號,P.33) ││ │得利事件 │ │├──┼─────────────┼─────────────┤│ 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99年9 月13日庭期通知書、10││ │第1875號(文股)返還不當得│0 年5 月31日上訴補費裁定(││ │利事件 │聲證11號,P.34、35) │├──┼─────────────┼─────────────┤│十一│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字第│100 年7 月25日駁回上訴裁定││ │695 號(團股)返還不當得利│(聲證12號,P.36) ││ │事件 │ │├──┼─────────────┼─────────────┤│十二│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字第│100 年9 月10日院鼎民團100 ││ │695 號(團股)訴訟救助事件│上695 字第0000000000號函(││ │ │聲證13號,P.37) │├──┼─────────────┼─────────────┤│十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99年6 月25日苗院源非平99司││ │字第81號(平股)拍賣抵押物│拍81字第17161 號函詢陳述意││ │事件 │見(聲證14號,P.38) │├──┼─────────────┼─────────────┤│十四│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98年12月14日准予拍賣裁定(││ │字第97號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證15號,P.39) │├──┼─────────────┼─────────────┤│十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99年3 月25日補正抗告理由裁││ │第9 號(義股)拍賣抵押物事│定(聲證16號,P.40) ││ │件 │ │├──┼─────────────┼─────────────┤│十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99年5 月13日庭期通知書(聲││ │第55164 號(庚股)給付票款│證17號,P.41) ││ │事件 │ │├──┼─────────────┼─────────────┤│十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99年6 月8 日繼續查封通知(││ │助字第1294號(清股)清償借│聲證18號,P.42) ││ │款強制執行事件 │ │├──┼─────────────┼─────────────┤│十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99年4 月20日庭期通知書、99││ │訴字第1353號(力股)清償借│年6 月29日庭期報到單(聲證││ │款事件 │19號,P.43、44) │├──┼─────────────┼─────────────┤│十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99年8 月20日判決書、99年9 ││ │字第300 號(力股)清償借款│月27日上訴補費裁定、99年10││ │事件 │月28日北院木民力99重訴300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聲證20││ │ │號,P.45、46、47) │├──┼─────────────┼─────────────┤│二十│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100 年3 月28日駁回上訴裁定││ │652 號(愛股)清償借款事件│(聲證21號,P.48) │├──┼─────────────┼─────────────┤│二一│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99年11月4 日駁回聲請裁定(││ │8 號(愛股)訴訟救助事件 │聲證22號,P.49) │├──┼─────────────┼─────────────┤│二二│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21│100 年3 月10日駁回抗告裁定││ │2 號訴訟救助事件 │(聲證23號,P.50) │├──┼─────────────┼─────────────┤│二三│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51│100 年7 月7 日駁回抗告裁定││ │7 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證24號,P.51) │├──┼─────────────┼─────────────┤│二四│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聲字第96│⒈101 年2 月9 日駁回聲請裁││ │號聲請再審事件 │ 定(聲證25號,P.52) ││ │ │⒉101 年11月2 日最高法院10││ │ │ 1 年度聲字第1261號補費裁││ │ │ 定,並以現金繳納裁判費1,││ │ │ 000 元(聲證40號,P.69)│├──┼─────────────┼─────────────┤│二五│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聲字第97│⒈101 年2 月9 日駁回聲請裁││ │號請求清償借款聲請訴訟救助│ 定(聲證26號,P.53) ││ │再審事件 │⒉101年11月2日最高法院101 ││ │ │ 年度聲字第1262號補費裁定││ │ │ ,並以現金繳納裁判費1,00││ │ │ 0 元(聲證39號,P.68) │├──┼─────────────┼─────────────┤│二六│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84│99年4 月13日院通民精97上84││ │3號(清股) │3 字第0000000000號函(聲證││ │ │27號,P.54) │├──┼─────────────┼─────────────┤│二七│向經濟部聲請閱覽惠勝公司之│ ││ │登記卷共7宗卷宗 │ │├──┼─────────────┼─────────────┤│二八│公司因補徵營業稅、罰款、及│⒈100 年1 月7 日財政部高雄││ │稅捐稽徵法罰款事件提起復查│ 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財高國││ │申請,並多次前往國稅局岡山│ 稅岡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 │稽徵所說明 │ 函(聲證28號,P.55) ││ │ │⒉100 年2 月21日財政部台財││ │ │ 訴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 │ 聲證30號,P.57) ││ │ │⒊100 年3 月16日財政部臺灣││ │ │ 省南區國稅局南區國稅法一││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聲證││ │ │ 32號,P.60) ││ │ │⒋100 年3 月18日財政部高雄││ │ │ 市國稅局財高國稅法字第10││ │ │ 00000000號函(聲證33號,││ │ │ P.61) ││ │ │⒌100 年6 月10日財政部台財││ │ │ 訴字第00000000000 號函(││ │ │ 聲證60號,P.92) │├──┼─────────────┼─────────────┤│二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⒈100 年12月1 日法務部行政││ │行處96年度營稅執特專字第00│ 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命令││ │164663號事件 │ (聲證51號,P.80) ││ │ │⒉98年10月28日法務部行政執││ │ │ 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命令(││ │ │ 聲證65號,P.97) │├──┼─────────────┼─────────────┤│三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行政執│⒈99年11月26日法務部行政執││ │行處99年度地稅執字第001130│ 行署臺南行政執行處通知繳││ │78號事件 │ 納地價稅(聲證68號,P.10││ │ │ 1 ) ││ │ │⒉99年12月3 日統一超商代收││ │ │ 繳款證明,聲請人為惠勝公││ │ │ 司繳納3,495 元(聲證69號││ │ │ ,P.102) │├──┼─────────────┼─────────────┤│三一│100年11月25日辦理停業登記 │101 年3 月7 日財政部高雄市││ │ │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財高國稅岡││ │ │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聲││ │ │證49號,P.78) │├──┼─────────────┼─────────────┤│三二│其他與惠勝公司存續之必要事│⒈99年11月11日華南商業銀行││ │項 │ 苗栗分行通知辦理質押品換││ │ │ 股用印函、99年11月10日函││ │ │ 覆查詢事宜(聲證31號,P.││ │ │ 58、59) ││ │ │⒉100 年4 月18日財政部台財││ │ │ 庫字第00000000000 號書函││ │ │ ,通知申請換發菸酒進口業││ │ │ 許可執照(聲證34號,P.62││ │ │ ) ││ │ │⒊99年12月1 日財政部臺灣省││ │ │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南區││ │ │ 國稅岡山三字第0000000000││ │ │ 號函,准予暫停營業(聲證││ │ │ 29,P.56) ││ │ │⒋101 年10月3 日法務部行政││ │ │ 執行署高雄分署通知繳納10││ │ │ 1 年公路罰執字第00000000││ │ │ 號金額1,800 元(聲證36號││ │ │ ,P.64) ││ │ │⒌101 年4 月3 日法務部行政││ │ │ 執行署高雄分署通知繳納10││ │ │ 1 年汽費執字第00000000號││ │ │ 金額2,368元(聲證41號,P││ │ │ .70) ││ │ │⒍101 年2 月15日經濟部標準││ │ │ 檢驗局高雄分局經標高參字││ │ │ 第00000000000 號函,催繳││ │ │ 97年度正字標記產品檢驗費││ │ │ (聲證45號,P.74) ││ │ │⒎101 年2 月23日臺灣銀行送││ │ │ 金簿存根,向經濟部標準檢││ │ │ 驗局高雄分局繳納28,700元││ │ │ (聲證46號,P.75) ││ │ │⒏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8、99││ │ │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 │ │ 額繳款書(聲證47號,P.76││ │ │ ) ││ │ │⒐101 年3 月16日財政部高雄││ │ │ 市國稅局99年度營利事業所││ │ │ 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 │ │ 聲證48號,P.77) ││ │ │⒑100 年10月14日法務部行政││ │ │ 執行署新竹行政執行處竹執││ │ │ 和100 年助執字第00000000││ │ │ 號函知前往建物現場會同測││ │ │ 量、勘測(聲證50號,P.79││ │ │ ) ││ │ │⒒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違章案││ │ │ 件罰鍰繳款書(聲證52號,││ │ │ P.81) ││ │ │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 │ │ 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定稅││ │ │ 額繳款書(聲證53號,P.82││ │ │ ) ││ │ │⒔100 年11月1 日財政部高雄││ │ │ 市國稅局97年度未分配盈餘││ │ │ 申報核定通知書(聲證54號││ │ │ ,P.83) ││ │ │⒕100 年5 月27日財政部高雄││ │ │ 市國稅局財高國稅法字第10││ │ │ 00000000號函查業務事項(││ │ │ 聲證55號,P.84) ││ │ │⒖98年11月3 日發存證信函予││ │ │ 何明德等人(聲證57號,P.││ │ │ 86至89) ││ │ │⒗100 年10月27日高雄市政府││ │ │ 高市府四維環空字第100011││ │ │ 8789號函知繳納空氣污染防││ │ │ 制費(聲證58號,P.90) ││ │ │⒘99年7 月29日高雄縣政府地││ │ │ 方稅務局岡山分所岡稅分服││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知欠繳││ │ │ 應納稅捐(聲證61號,P.93││ │ │ ) ││ │ │⒙98年10月27日臺灣集中保管││ │ │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 │ │ 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申請││ │ │ 股東名冊事宜(聲證62號,││ │ │ P.94) │├──┼─────────────┼─────────────┤│三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抗字│99年10月5 日廢棄原裁定(聲││ │第65號 │證35號,P.63) │├──┼─────────────┼─────────────┤│三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101 年10月30日通知代為拍賣││ │執字第109144號清償債務強制│函(聲證37號,P.65、66) ││ │執行事件 │ │├──┼─────────────┼─────────────┤│三五│臺灣高雄地法院100 年度司執│101 年11月2 日民事執行處函││ │字第74206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聲證38號,P.67) ││ │行事件 │ │├──┼─────────────┼─────────────┤│三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101 年3 月15日通知合併執行││ │執字第38329 號清償債務強制│(聲證42號,P.71) ││ │執行事件 │ │├──┼─────────────┼─────────────┤│三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101 年3 月15日通知合併執行││ │執字第38328 號清償票款強制│(聲證43號,P.72) ││ │執行事件 │ │├──┼─────────────┼─────────────┤│三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101 年3 月15日通知合併執行││ │執字第38327 號清償票款強制│(聲證44號,P.73) ││ │執行事件 │ │├──┼─────────────┼─────────────┤│三九│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金上訴字│99年3 月1 日臺灣高等法院收││ │第1號 │狀證(聲證56號,P.85) │├──┼─────────────┼─────────────┤│四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 年度司│100 年5 月10日函併案處理(││ │執字第7220號參與分配強制執│聲證59號,P.91) ││ │行事件 │ │├──┼─────────────┼─────────────┤│四一│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43│99年4 月6 日院通民千99抗43││ │號聲請閱卷事件 │字第0000000000號函(聲證63││ │ │號,P.95) │├──┼─────────────┼─────────────┤│四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99年1 月21日通知閱卷函(聲││ │第42號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證64號,P.96) │├──┼─────────────┼─────────────┤│四三│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28 │99年6 月1 日函通知再抗告裁││ │號請求聲請閱卷再抗告事件 │定結果(聲證66號,P.98、99││ │ │) │├──┼─────────────┼─────────────┤│四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店聲│98年12月14日裁定准聲請人閱││ │字第4 號聲請閱卷事件 │覽抄錄臺北地院97年度票字第││ │ │354 號裁定事件之文書(聲證││ │ │67號,P.100 ) │└──┴─────────────┴─────────────┘

裁判日期:201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