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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9號聲 請 人 陳夢軒即惠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之姓名應更正為「陳夢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原告姓名為「陳夢軒」,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389 號裁定原本及正本卻載為「陳孟軒」,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裁判日期:2013-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