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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47號聲 請 人 陳君聖律師即紀和企業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相 對 人 紀和企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上一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2-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