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4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53號聲 請 人 游風雲相 對 人 馮立誠當事人間請求認可離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原係夫妻關係,並經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06)融民初字第674 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屬實(101 年核字第0000

00、100075號參照),聲請人爰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認可上開離婚判決,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6 項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 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裁判案由:認可離婚判決
裁判日期:201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