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1號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即華茂鋼品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被本院99年度抗字第192 號選任為華茂鋼品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聲請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執行華茂鋼品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職務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法文依同法第108 條第4 項規定,於有限公司之董事準用之。次按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法院得按代行事務性質、繁簡、法人財務狀況及其他情形,命法人酌給第1 項臨時董事相當報酬,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及第3 項前段分別亦有明定。公司法、非訟事件法雖未就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報酬給付加以規定,惟因法人臨時董事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產生,均為董事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由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而選任之,以代行董事之職權,其本質相同,故就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報酬之給付,自應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3 項規定而酌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9年度抗字第192 號裁定選任為華茂鋼品有限公司(下稱華茂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為該公司處理如附表所示事務,合計耗費如附表所示時間合計2,989 分,為於管理完畢前清理該公司債務,聲請酌定其任臨時管理人之報酬。
三、聲請意旨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關文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所陳稱之處理事務花費時間,大致合於經驗法則,均堪信為真實,依上說明,聲請人請求本院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自屬有據。審酌聲請人為專業律師,於就任臨時管理人後,處理如附表所示華茂公司事務,上開事務較為瑣碎,但需耐心處理,及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認本件臨時管理人報酬宜由本院決定,有函文附卷可稽(詳本院卷第359 頁),另華茂公司並無董事報酬之規定,有公司章程附卷可按(詳本院卷第360 頁起)等一切情狀,認本件臨時管理人報酬以每小時新台幣(下同)2,000 元為適當,則本件聲請人被選任為華茂公司臨時管理人之報酬,應酌定為100,000 元(2,000 ×2,989/60=99,6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酌加後續瑣碎事務費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慧娟附表:
┌──┬───────────────────────┬────┐│編號│管理內容 │花費時間│├──┼───────────────────────┼────┤│一 │關於本院事務 │ │├──┼───────────────────────┼────┤│1-1 │收受並檢視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22號裁定 │20分 │├──┼───────────────────────┼────┤│1-2 │99年4月26日聲請閱覽卷宗 │30分 │├──┼───────────────────────┼────┤│1-3 │99年5月5日陳報查無華茂公司資產,聲請准以解任 │30分 │├──┼───────────────────────┼────┤│1-4 │99年5月31日陳報華茂公司財務及訪查實況 │30分 │├──┼───────────────────────┼────┤│1-5 │收受及檢視本院99年度審聲字第41裁定及確定證明書│30分 │├──┼───────────────────────┼────┤│1-6 │閱覽卷宗118頁 │354分 │├──┼───────────────────────┼────┤│1-7 │100 年4 月29日陳報本院以囑託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30分 ││ │局為臨時管理人之登記 │ │├──┼───────────────────────┼────┤│1-8 │聲請本院准予將華茂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汽│120分 ││ │車予以變價 │ │├──┼───────────────────────┼────┤│1-9 │100年10月31日撤回汽車變價聲請事 │30分 │├──┼───────────────────────┼────┤│二 │關於國稅局事務 │ │├──┼───────────────────────┼────┤│2-1 │函知國稅局華茂公司所屬財物 │30分 │├──┼───────────────────────┼────┤│2-2 │收受並檢視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30分 ││ │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及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核│ ││ │定通知書 │ │├──┼───────────────────────┼────┤│2-3 │收受並檢視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30分 ││ │稅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繳款書及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 │稅未分配盈餘未申報核定通知書 │ │├──┼───────────────────────┼────┤│2-4 │收受並檢視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30分 ││ │及裁處書 │ │├──┼───────────────────────┼────┤│2-5 │收受並檢視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15分 ││ │稅未分配盈餘申報滯報、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報│ ││ │申報滯報及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股東可扣抵稅額帳│ ││ │戶變動明細申報補報通知書 │ │├──┼───────────────────────┼────┤│2-6 │收受並檢視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左營稽徵所97年度營│15分 ││ │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繳款書 │ │├──┼───────────────────────┼────┤│2-7 │收受並檢視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度未申報盈餘申│30分 ││ │報核定通知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盈餘申│ ││ │報核定通知書調整法令及依據說明書 │ │├──┼───────────────────────┼────┤│2-8 │100 年3 月9 日臨櫃申請華茂公司華南銀行及板信銀│90分 ││ │行之存款餘額資料 │ │├──┼───────────────────────┼────┤│2-9 │發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左營稽徵所查詢華茂公司欠│30分 ││ │稅事 │ │├──┼───────────────────────┼────┤│2-10│收受並檢視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左營稽徵所100 年8 │30分 ││ │月2 日財高國稅左服字第1000009715號函及所檢附之│ ││ │華茂公司至100 年8 月2 日止之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 ││ │表 │ │├──┼───────────────────────┼────┤│三 │關於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事務 │ │├──┼───────────────────────┼────┤│3-1 │收受並檢視高雄市政府100 年4 月20日高市府四維經│15分 ││ │商字第1000039667號函 │ │├──┼───────────────────────┼────┤│3-2 │收受並檢視高雄市政府100 年5 月5 日高市府四維經│15分 ││ │商公字第10002303460號函 │ │├──┼───────────────────────┼────┤│3-3 │收受並檢視高雄市政府100 年5 月5 日高市府四維經│15分 ││ │商公字第10001167300號(併00000000000號)函 │ │├──┼───────────────────────┼────┤│3-4 │收受並檢視高雄市政府100 年5 月16日高市府四維經│15分 ││ │商公字第10001186200 號函 │ │├──┼───────────────────────┼────┤│3-5 │發函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查詢有限公司變更印鑑章│30分 ││ │辦理程序 │ │├──┼───────────────────────┼────┤│3-6 │收受並檢視高雄市政府100 年6 月14日高市府四維經│15分 ││ │商公字第10001226680 號函 │ │├──┼───────────────────────┼────┤│3-7 │收受並檢視高雄市政府100 年6 月27日高市府四維經│15分 ││ │商公字第10001247940 號函 │ │├──┼───────────────────────┼────┤│3-8 │發函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華茂公司變更公司及│120分 ││ │負責人印鑑章 │ │├──┼───────────────────────┼────┤│3-9 │收受並檢視高雄市政府100 年7 月12日高市府四維經│30分 ││ │商公字第10001267230 號函 │ │├──┼───────────────────────┼────┤│四 │其他 │ │├──┼───────────────────────┼────┤│4-1 │依華茂公司登記公司地址訪查有無相關財物 │120分 │├──┼───────────────────────┼────┤│4-2 │發函高雄市監理處查詢登記為華茂公司所有車輛之車│30分 ││ │籍資料 │ │├──┼───────────────────────┼────┤│4-3 │發函查詢華茂公司原負責人之繼承人曹偉凱等6 人有│30分 ││ │關華茂公司財產事 │ │├──┼───────────────────────┼────┤│4-4 │以網路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華茂公司基本│20分 ││ │資料 │ │├──┼───────────────────────┼────┤│4-5 │收受並檢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行政執行處通知3 │45分 ││ │紙 │ │├──┼───────────────────────┼────┤│4-6 │複刻華茂公司印鑑章1枚 │60分 │├──┼───────────────────────┼────┤│4-7 │100 年3 月23日履勘華茂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90分 ││ │汽車 │ │├──┼───────────────────────┼────┤│4-8 │辦理華茂公司板信銀行帳戶變更印鑑及補發存摺 │150分 │├──┼───────────────────────┼────┤│4-9 │收受並檢視高雄市監理處100 年7 月14日高市監照字│30分 ││ │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送華茂公司所有車牌號碼 │ ││ │3877-MB汽車車籍查詢單 │ │├──┼───────────────────────┼────┤│4-10│收受並檢視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98、99、100 年全│45分 ││ │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3 紙 │ │├──┼───────────────────────┼────┤│4-11│100 年8 月1 日拖吊華茂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120分 ││ │號汽車至保養廠檢視 │ │├──┼───────────────────────┼────┤│4-12│100 年8 月2 日辦理板信銀行帳戶提款密碼變更及提│120分 ││ │領60,000元,以繳交各項稅金及罰鍰 │ │├──┼───────────────────────┼────┤│4-13│100 年8 月3 日繳納華茂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60分 ││ │號汽車燃料費逾期罰款及97、99、100 年度燃料費及│ ││ │98、99、100年度牌照稅 │ │├──┼───────────────────────┼────┤│4-14│100 年8 月4 日配置華茂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90分 ││ │號汽車鑰匙 │ │├──┼───────────────────────┼────┤│4-15│詢問華茂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維修費用 │120分 │├──┼───────────────────────┼────┤│4-16│詢問華茂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承購金額 │240分 │├──┼───────────────────────┼────┤│4-17│100 年12月10日簽訂出售華茂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240分 ││ │-MB 號汽車之買賣契約,出售金額55,000元 │ │├──┼───────────────────────┼────┤│4-18│辦理華茂公司解散 │90分 │├──┼───────────────────────┼────┤│4-19│收受並檢視板信銀行新興分行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15分 ││ │憑單 │ │├──┼───────────────────────┼────┤│五 │資產總結:華茂公司經管理後,統計該公司資產為 │ ││ │1,262,566 元,整存於板信銀行0000-0-00000000-0 │ ││ │號帳戶 │ │├──┼───────────────────────┼────┤│六 │總計上開管理華茂公司耗費時間為2,989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