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18號聲 請 人 劉淑芬
所 陳美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鎰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