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4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490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被 告 林泰山

林鍾秀美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對被告林泰山之債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11,939 元,而代位請求之房地價額的1/2 即792,719 元【計算式:(本件58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6,261元/ ㎡×1,380 ㎡×權利範圍1,031/49,489+本件580 之1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6,261元/ ㎡×139 ㎡×權利範圍1,031/49,489+本件19之1 號房屋最新課稅現值121,500 元)×1/2 =(1,329,976.8 +133,961.

4 +121,500 )×1/2 =1,585,438.2 ×1/2 =792719.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裁判日期:201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