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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5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95號原 告 梁峰誌被 告 莊國士

莊依穎劉育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0,500 元【計算式:本件709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4,475元/ ㎡×68㎡+本件

709 之1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4,000元/ ㎡×14㎡+本件21巷8 號房屋最新課稅現值1,210,200 元=4,850,500 元(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2-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