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6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31號原 告 薛欽銓被 告 顏清正

顏清榮薛榮德薛家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公司股東訴請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其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乃基於股東權而生,而股東權係屬財產權範圍,故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又依原告於101 年11月13日陳報狀(卷74頁)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263,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37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裁判日期:2012-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