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52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訴訟代理人 林炎奎原告與被告丁美月等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65,
5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