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56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被 告 李永宗
陳金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1,000 元(即原告陳報不動產市價2,222,000 元×1/2 =1,111,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