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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87號原 告 王仲明原告與被告賞賜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4,700 元【計算式:美金20,000元×29.235(原告訴訟繫屬日101 年10月24日與新台幣匯率比為1 :29.235)=584,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案由:返還動產
裁判日期:201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