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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2號原 告 張嬿妮被 告 翡翠雅舍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朱志明原告與被告翡翠雅舍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為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生效力,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 之14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裁判日期:2012-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