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6號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原告與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原告對本院101 年2 月29日101 年度補字第176 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狀為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