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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6號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被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自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1 年2 月29日本院101 年度補字第176 號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月3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該裁定業於101 年5 月1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揆諸前引規定,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日期:2012-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