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781號原 告 黃宗承被 告 謝宗欽原告與被告謝宗欽間確認共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300元(即本件135 號房屋最新課稅現值654,600 元×原告主張共有權1/2 =327,300 元,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