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42號原 告 郭貞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存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