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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8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64號原 告 張世煌被 告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法定代理人 林殷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865 元【即扣押存款112,485 元+牌照稅罰鍰79,380元=191,865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另原告附帶請求被告賠償損害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日期:201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