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67號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原告與被告羅莉莉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