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68號原 告 林麗雯被 告 黃清安
薛文益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07,617元【計算式:本件1339地號土地公告現值6,200 元/ ㎡×1,348.22㎡+本件1545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500 元/ ㎡×3,563.03㎡×5,000/9,
000 =8,358,964 元+4,948,652.7 元=13,307,61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1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