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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8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98號原 告 陳義介被 告 源廣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與被告間因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對於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是否存在,原告對於其等負責人之權利、義務有所否認涉訟,非為請求報酬之爭執,屬受任人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不論委任關係有償與否,均屬非因財產權訴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裁判日期:2012-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