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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9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03號原 告 孫進

孫清福孫稟呈被 告 孫玉輝

孫文章孫文風孫飛雄孫飛祝孫飛龍孫飛煌孫有祥孫福祥孫慶益孫文通孫萬龍孫玉龍孫玉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35,5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6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12-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