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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9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04號原 告 林頂立被 告 王宣淳法定代理人 王懷任上列當事人間酌定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原告於民國101 年12月13日陳報狀所載(卷21頁)年租金最高新台幣(下同)42萬元,即每月租金為35,000元(計算式:420,000 元÷12月=35,000元),而租期自101 年9 月3 日起至104 年9 月2 日止共計3 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0,000 元(計算式:35,000元×36月即3 年=1,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酌定租金
裁判日期:2012-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