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08號原 告 周氏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昱丞被 告 翁金富
施明星原告與被告翁金等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