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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9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69號原 告 蔡侑錡即蔡順發被 告 黃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 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228 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不存在
裁判日期:2012-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