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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9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82號原 告 周德田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法定代理人 鍾文木被 告 盧慈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租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具狀陳報租金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224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22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13-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