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01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原告與被告薛能源、王春蕙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原告亦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無法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