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28號原 告 楊郭水泔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律師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