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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47號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被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②確認兩造間00-000-000(1 )政府採購契約與驗收之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③確認兩造間00-000-000(1 )招標與決標之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及自91年

4 月10日成立,及至92年1 月25日執行完畢,其中「92年1 月25日執行完畢」部分。④確認兩造間00-000-000 (1)水平支撐工程行政處分內容之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及自91年4 月10日成立,及至92年1 月25日實現成立,其中「至92年1 月25日實現成立」部分。⑤被告應給付00-000-000(1 )政府採購驗收證明書予原告。⑥被告應給付本院98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第22頁所載00-000-000(1 )行政處分內容於00年0 月00日生效及成立之證明書面予原告。⑦被告應給付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判字第1233號判決第8 頁所載00-000-000(1 )行政處分內容於92年1 月25日業已實現之證明書面予原告。』,其中聲明②、③、④部分,均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原告起訴狀亦未載明各訴訟標的價額,是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各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三項聲明共52,005元)。至於上開聲明⑤、

⑥、⑦部分則屬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之規定,各應徵裁判費3,000 元(三項聲明共9,000 元)。而原告之各項聲明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相互間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之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005元(52005+9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裁判日期:2012-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