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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5號原 告 黃寶玉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原告與被告桂林山水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翁向正、翁述正間確認股權移轉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原告為被告桂林山水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之董事,為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翁述正間移轉出資額無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310 萬元(即原告起訴客觀上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是本件裁判費為34,690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裁判日期:2012-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