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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1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335號原 告 富竣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福章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原告與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物調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4,0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裁判案由:給付物調款
裁判日期:2012-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