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0號原 告 陳文豹原告與被告亞洲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王貞淑、李春生間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10,800 元【即本件265 號之地下室一樓建物最新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6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