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4號原 告 劉姿寬

之1洪寶瑟李劉喜秀林淑貞被 告 高雄市○○路公教住宅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玉玲原告與被告高雄市○○路公教住宅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撤銷決議、修繕暨賠償損害,訴之聲明第一項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5,789 元(計算式:165,789 +50,000×4 =365,789)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70 元(計算式:3000+3,970 =6,97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決議等
裁判日期:2012-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