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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0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10號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被 告 張博偉

劉幸雨覃業勤王淑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0,000 元【即依原告陳報每位停車位約320,000 元×4 停車位=1,28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13-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