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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0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11號原 告 黃翔駿訴訟代理人 劉嘉裕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紹浩律師被 告 陳韻樵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移轉登記事件,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高雄市道○○段○○○○○ ○號暨同段8689建號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5,140 元【計算式:3,859 ㎡×23,000元/ ㎡(公告土地現值)×200/10000 (權利範圍)=1,775,14

0 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另建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該建物課稅現值811,100 元(即原告所得受之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586,2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13-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