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0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35號原 告 洪敏笋原告與被告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2 年度重抗字第4 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 億5,980 萬元,並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駁回原告之抗告確定在案,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2,4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股票等
裁判日期:201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