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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0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35號原 告 洪敏笋被 告 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榮良人被 告 陳怡燁

永延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紹陵被 告 柯耀聰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之記載,應更正為「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7 號、102 年度救字第44號裁定駁回聲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 年度重抗字第7 號、

102 年度重抗字第12號裁定駁回原告之抗告在案,是原告應於訴訟救助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股票等
裁判日期:201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