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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0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35號原 告 洪敏笋被 告 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榮良人被 告 陳怡燁

永延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紹陵被 告 柯耀聰原告與被告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交付被告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記名式普通股股票2,570 股予原告,依原告陳報以每股10,21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252,550元【計算式:10,215×2,570 =26,252,55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股票等
裁判日期:201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