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補字第 20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36號原 告 陳榮寰原 告 陳榮義被 告 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榮良人被 告 陳怡燁被 告 永延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紹陵被 告 柯耀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 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原告所有該公司記名普通股股票各900 股交付予原告、被告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其股東名冊內分別登記原告為各持有900 股股份之股東,經核,原告前開請求相互競合,另依原告具狀陳報表示被告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時之每股股票市價為新臺幣(下同)10,215元,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387,000元(計算式:900股×10,215元×2 =18,387,000元);另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記載原告名義之被告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記名式普通股股票各900 股予原告,核此請求與先位聲明請求相競合,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38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股票等
裁判日期:2013-02-01